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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《关于在青岛市征迁项目中推行安置的通知(试行)》的通知。不少细则大家一看即明白,但是也有些细则需要仔细吃透了解清楚!
1、制度是被征迁居民多元化补偿方式的补充,本着补偿、货币补偿、补偿多种选择,自愿选择。被征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补偿方式。
2、范围为指定范围内新建商品房,或者满足12个月内交付条件。
是货币补偿量化后征迁部门依据条件出具给被征迁人,用于购买指定范围内新建商品房。
3、有效期为6-12个月。
4、实行实名制持有,可分割、可转让(仅限转让一次),可为持票本人及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补偿库支付款。房票不得抵押、质押、非法套现。意味着,不同于一般市面流通的有价证券,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。
5、金额包含了货币补偿金及征迁补偿费、政策性奖励。房票使用金额需达到85%以上,否则,房票兑付时,需扣减相应政策奖励。
6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出现死亡或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,允许继承或代管使用,房票有效期不变。
全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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